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沈弘祚、莊育涵即永業工程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莊育涵即永業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83,571元,及自民國110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0年2月12日起至110年8月11日止,按年息0.1%,自民國11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