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何宗奕、曾美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94號 債 權 人 何宗奕 代 理 人 曾美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4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 於110年5月2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