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陳建宇、昱品文化藝術有限公司、洪偉哲、洪美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建宇 債 務 人 昱品文化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偉哲 人 號3樓 債 務 人 洪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106,508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