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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9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債權人
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築城工程行陳柏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未載明債權人勤揚聯合記帳士事務所之法定代理人,且所提文件尚不完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補正聲請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㈡築城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之身分證字號),併提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請求其中新台幣35元之釋明文件等文件,逾期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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