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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能榮
債務人
債務人
張淑臻
債務人
羅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7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週轉金貸款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在案,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限為5年,自民國104年7月8日起至109年7月8日止,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8日平均攤還本息。復於108年4月30日簽訂增補約據延長貸款期限至112年10月8日止。(二)利率前二年按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25%訂定,上開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第三年起按聲請人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碼1.65%浮動計息。(目前為年率2.495%浮動計息),如因遲延還本或付息或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0年2月9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2.495%加年率1%即3.495%固定計算。(三)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及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詎債務人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僅繳付本息至109年8月7日止,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示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債務人張能榮、張淑臻及羅鳳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8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9863元張能榮、張淑臻、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羅鳳嬌自民國109年08月08日起自民國110年02月08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五001新臺幣839863元張能榮、張淑臻、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羅鳳嬌自民國110年02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九五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9863元張能榮、張淑臻、創禾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羅鳳嬌自民國109年09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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