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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1 日

聲請人
宋莆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示證券10張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股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吳玉泰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證明(如法院家事庭函文)及遺產分割証明等事項,聲請人嗣於民國110年7月19日提出書面資料,惟仍未提出遺產分割証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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