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宋莆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宋莆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示證券10張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股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吳玉泰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證明(如法院 家事庭函文)及遺產分割証明等事項,聲請人嗣於民國110年7月19日提出書面資料,惟仍未提出遺產分割証明,依上說 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