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宋莆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示證券10張聲請公示催告,且聲請人未提出股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吳玉泰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證明(如法院家事庭函文)及遺產分割証明等事項,聲請人嗣於民國110年7月19日提出書面資料,惟仍未提出遺產分割証明,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