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錫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錫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日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優先債權人 何品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所示之內容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8條規定:「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本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 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經公告及送達全體當事人債權表確定,經查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並依據上開規定,本件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並已於112年5月8日以函文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有關消費債務清理 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財產書面資料及就本院就債務人之財 產及處分方法所為之調查訊問筆錄表示意見,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請求實質審查債務人名下財產等語。綜上,本院審酌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規模、清算程序進行之經濟及平衡債務人生活必要費用等情形,確定本件清算財團及處分方法如附表,並依首揭規定,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 財產種類 說明及處分方法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一筆 前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262號事件中鑑定土地價值3,961,000元,但查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3,200,000元,抵押權人並陳報如債權表優先債權,且查土地增值稅762,387元,則拍賣所得顯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及代扣繳稅款。無變價實益,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應予返還債務人。 唐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6張(6000股)、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2張(607股、18股)、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3張(3000股)、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2張(1000股、842股)、德瑪凱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6張(6000股)、天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12張(12000股) 債務人繳納鑑價費用進行鑑價,再由法院進行公開拍賣,拍賣所得依無擔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國泰人壽保單價值617,158元、南山人壽保單價值6,040元 以保單借款方式,由保險公司逕將貸得金額支轉給予本院分配,債務人並願就貸款不足額部份補足其差額到院,逾期未補足,則由本院通知逕為解約並以實際提解到院之金額,依無擔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汽車估價現值320,000元 由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到院,逾期未解繳,債務人應將車輛交由本院進行變價,拍賣所得依無擔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機車估價現值25,000元 由債務人解繳等值現金到院,逾期未解繳,債務人應將車輛交由本院進行變價,拍賣所得依無擔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上市櫃股票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8股及189股、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4股及80股合計約11,305元 1、聲寶公司之189股股票因債務人未能提出實體股票進行換發為無實體股票,故無從經由第三人變價,此部分債務人表示同意解繳現值4,961元(189股×112年5月11日收盤價26.25元)供無擔保債權人分配。 2、其餘股票均已韓第三人進行清算註記,並委由臺灣銀行鳳山分公司進行變賣,扣除手續費後之實際變賣所得依無擔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18,000元 經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函覆系爭股金業經本院98年司執助字第1869號執行命令扣押並核發移轉命令,故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