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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苗介
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王麗春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3月26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1年7月28日以新院玉民寶110司執消債清4字第02622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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