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苗介
- 代理人
- 陳慶禎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木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王麗春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3月26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1年7月28日以新院玉民寶110司執消債清4字第026229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