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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苗介
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理人
呂旻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代理人
吳清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王麗春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管 理 人 黃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俊穎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苗介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3月26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股之清算財產,惟其中10,000股屬於未辦理換發之可取得股票〈需待股東拿舊股票換發〉,又因債務人已遺失上開舊股票,是經斟酌其案情,認就前揭股票有選任管理人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必要,爰選任黃俊穎律師(住○○市○區○區○路00號2樓201室,聯絡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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