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苗介
- 代理人
- 陳慶禎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代理人
- 呂旻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木
- 代理人
- 吳清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王麗春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管 理 人 黃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俊穎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苗介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自民國110年3月26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股之清算財產,惟其中10,000股屬於未辦理換發之可取得股票〈需待股東拿舊股票換發〉,又因債務人已遺失上開舊股票,是經斟酌其案情,認就前揭股票有選任管理人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必要,爰選任黃俊穎律師(住○○市○區○區○路00號2樓201室,聯絡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