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苗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田天明、呂旻憲、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水木、吳清欣、王麗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苗介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呂旻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代 理 人 吳清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麗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管 理 人 黃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俊穎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苗介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自民 國110年3月26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0股之清算財產,惟其中10,000股屬於未辦理換發之可取得股票〈需待股東拿舊股票換發〉,又因債務人已遺失上開舊股票,是經斟酌其案情,認就前揭股票有選任管理人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必要,爰選任黃俊穎律師(住○○市○區○區○路00號2樓201室,聯絡電 話: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