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即管
理人 黃俊穎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苗介
- 代理人
- 陳慶禎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代理人
- 呂旻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木
- 代理人
- 吳清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王麗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聲請人黃俊穎律師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理人黃俊穎律師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理人黃俊穎律師就債務人苗介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裁定選任為債務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債務人遺失股票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經管理人陳報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及113年度除字第47號除權判決均已程序終結,復經債務人113年8月27日陳報業將遺失股票已重行換發在案。因系爭管理程序業已終結,爰斟酌該訴訟程序之繁雜程度及代墊費用新臺幣1,010元(含代墊裁判費1,000元及費用10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