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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苗介
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理人
呂旻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代理人
吳清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王麗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於民國114年5月27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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