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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白淑惠、陳永騰

  • 原告
    萬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鋐凱建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449號 聲 請 人 萬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白淑惠 相 對 人 鋐凱建設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寬頻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相對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裁定。 三、相對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00144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001 109年6月3日 730,000元 未記載 109年6月4日 TH-NO-442317 002 109年6月4日 687,000元 未記載 109年6月5日 TH-NO-442319 003 109年7月30日 525,000元 未記載 109年7月31日 TH-NO-44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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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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