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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聲請人
未來演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祖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千惠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三紙所謂「本票」,未記載發票日,尚難認其為本票,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即明,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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