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未來演藝有限公司、葉祖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未來演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祖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千惠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 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之三紙所謂「本票」,未記載發票日,尚難認其為本票,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影本即明,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