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合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許乃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合商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乃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慧萍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所簽發之金額新台幣500,000,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之本票壹紙。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 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故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606號裁判要旨可 參)。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係李慧萍所簽發,而相對人李慧萍業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即有不合,不應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