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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9號

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聲請人
彭亭燕律師即被繼承人林憲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憲祥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日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記載被繼承人遺產及遺債狀況之遺產清冊。

二、說明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編號4立昇油漆工程行、編號6金立昇工程有限公司、編號7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之投資及編號9、10、11新竹三信之存款等遺產之處理情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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