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彭亭燕律師即被繼承人林憲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林憲祥遺產管理人,向本院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日前補正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記載被繼承人遺產及遺債狀況之遺產清冊。 二、說明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編號4立昇油漆工程行、編號6金立昇工程有限公司、編號7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之投資及編號9、10、11新竹三信之存款等遺產之處理情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