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程正禹、嘉禾軟體有限公司、趙咪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正禹 相 對 人 嘉禾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咪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7 年3月12日及108年2月13日簽立有二份應用軟體模組導入服 務合約,惟前開二份合約相對人顯有履約遲延況,聲請人為通知並催告相對人完成前開二份合約所有應履行的事項事宜,乃以蘆竹山腳郵局存證號碼000018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單、存證信函、退回通知之信封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