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世紀鑫城世紀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蘇國榮、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森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世紀鑫城世紀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國榮 相 對 人 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森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移交帳冊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 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由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15日預納 合 計 17,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