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全暐企業有限公司、王鄧美玉、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邱暐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鄧美玉 相 對 人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暐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五三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 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所有物返還請求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2,242,539元為擔保金,並以桃園地方法 院109年度存字第53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復經聲請人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109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假處分執行在案, 茲因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處分強制執行,該事件業經終結,且聲請人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8號假處分民事裁定影本一件、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532號提存書影本一件、109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撤回執行證明書影 本一件、新莊副都心郵局存證號碼000170號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各一件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8號假處分事件卷、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 存字第532號擔保提存事件卷、109年度司執全字第54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卷等,查核無誤,而本件聲請人已撤回假處分執行,且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已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桃園地方法院110年1月28日桃院祥文字第1100100168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請求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