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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9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8 日

聲請人
蔡金坤
相對人
蔡康水
相對人
蔡康和
相對人
蔡木榮
相對人
蔡金火
相對人
蔡萬吉
相對人
蔡坤明
相對人
蔡義
相對人
蔡焜松
相對人
蔡水鳳
相對人
蔡國忠
相對人
蔡國琛
相對人
蔡福來
相對人
蔡彥煒(原名蔡進財)
相對人
蔡曾美美
相對人
蔡侑東(原名蔡丁財)
相對人
蔡志揚
相對人
蔡淑娟
相對人
吳彩霞
相對人
蔡雅如
相對人
蔡進福
相對人
洪福培
相對人
洪根林
相對人
洪炳桂
相對人
蔡得
相對人
趙蔡媽娘
相對人
張鶴年
相對人
張鶴堂
相對人
張鶴田
相對人
張威宗
相對人
蔡沛宸
相對人
蔡淑貞
相對人
蔡水木(兼蔡聰明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秋萍(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鴻文(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萩月(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靜文(即蔡聰明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喜枝(即呂綉妹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蔡妏卿
相對人
蔡瑋倫(即蔡文卿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蔡瑋秦(即蔡文卿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蔡瑋庭(即蔡文卿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高蔡素月(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柏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陳添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振銘(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王實(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明真(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振賓(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青容(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蔡麗琴(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德利(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光輝(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鎮松(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蔡德福(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葉林源(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楊幼臣(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楊其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葉碧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葉冠妤(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葉䕒棋(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葉淑美(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謝慶春(即蔡椪獅之繼承人)
相對人
李文燦(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繼承人李輝煌繼承人)
相對人
李火塗(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繼承人李輝煌繼承人)
相對人
李文勝(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繼承人李輝煌繼承人)
相對人
李文來(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繼承人李輝煌繼承人)
相對人
黃淑芬(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繼承人李輝煌繼承人)
相對人
黃良江(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繼承人李輝煌繼承人)
相對人
李玉蘭(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繼承人李輝煌繼承人)
相對人
張芳鶯(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李鏗鏘(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李鈞銘(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陽蔚英(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陽富美(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相對人
陽君惠(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振孝(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曉柔(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陽振漢(即蔡椪獅之繼承人李錦塗之承受訴訟人)

蔡傑雄(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蔡芳蘭(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蔡展雄(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蔡薰琳(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清富之承受訴訟人)

莊貴蘭(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玉琳(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坤珂(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瑞銘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杰(即蔡椪獅之繼承人蔡金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蔡椪獅之全體繼承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伍佰捌拾柒元,相對人蔡木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參拾參元,相對人蔡金火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陸元,相對人蔡萬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陸元,相對人蔡水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柒拾捌元,相對人蔡坤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捌元,相對人蔡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捌元,相對人蔡焜松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捌元,相對人蔡國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相對人蔡國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肆元,相對人蔡福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參元,相對人蔡進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柒佰捌拾壹元,相對人蔡彥煒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參元,相對人蔡侑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參元,相對人蔡曾美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壹佰柒拾參元,相對人蔡志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捌元,相對人蔡淑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捌元,相對人蔡國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陸拾柒元,相對人吳彩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參佰伍拾伍元,相對人蔡雅如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零柒元,相對人蔡康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玖元,相對人蔡康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玖元,相對人洪福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柒拾捌元,相對人洪根林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柒拾捌元,相對人洪炳桂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柒拾捌元,相對人蔡得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玖拾參元,相對人趙蔡媽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相對人張鶴年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捌拾參元,相對人張鶴堂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捌拾參元,相對人張鶴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捌拾參元,相對人張威宗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捌拾參元,相對人蔡淑貞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零參元,相對人蔡妏卿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伍佰捌拾柒元,相對人蔡水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參元,相對人蔡秋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伍元,相對人蔡鴻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玖元,相對人蔡萩月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玖元,相對人蔡靜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玖元,相對人蔡喜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捌元,相對人蔡沛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參元,相對人蔡瑋倫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佰玖拾玖元,相對人蔡瑋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佰玖拾玖元,相對人蔡瑋庭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佰玖拾玖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11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93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確定,依前揭判決所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蔡康水、蔡康和負擔,為確定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查其中第二審訴訟費用係由相對人蔡進福繳納,故就聲請人請求部分應為互相抵銷,惟就其他相對人部分倘相對人蔡進福欲主張確定訴訟費用額,則應由相對蔡進福依法另具狀向其他相對人為主張;又第三審訴訟費用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所示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蔡康水、蔡康和負擔,該部分第三審訴訟訟原係由相對人即上訴人蔡康水、蔡康和提起依法繳納第三審裁定費並負擔,故本件僅就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部分為裁定,是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31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鑑定費       50,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複丈費       94,4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登報費        7,4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謄本費        7,395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郵件費        2,409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二審裁判費       25,111元 由相對人蔡進福預繳 第二審鑑價費       55,000元 由相對人蔡進福預繳 合        計  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依判決比例負擔。 相對人蔡進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781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2/50〕-〔(25,111+55,000)73/4200〕=5,781】(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蔡椪獅之全體繼承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587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42/2100〕=3,587】 相對人蔡木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7,93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210/2100〕=17,933】 相對人蔡金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96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150〕=1,196】 相對人蔡萬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96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150〕=1,196】 相對人蔡水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978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0/2100〕=5,978】 相對人蔡坤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98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2100〕=598】 相對人蔡義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98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2100〕=598】 相對人蔡焜松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98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2100〕=598】 相對人蔡國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94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35/4200〕=1,494】 相對人蔡國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494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35/4200〕=1,494】 相對人蔡福來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17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2/50〕=7,173】 相對人蔡彥煒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17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2/50〕=7,173】 相對人蔡侑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17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2/50〕=7,173】 相對人蔡曾美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7,17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2/50〕=7,173】 相對人蔡志揚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98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2100〕=598】 相對人蔡淑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98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2100〕=598】 相對人蔡國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967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20〕=8,967】 相對人吳彩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355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02/4200〕=4,355】 相對人蔡雅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807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36/4200〕=5,807】 相對人蔡康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989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35/2100〕=2,989】 相對人蔡康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989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35/2100〕=2,989】 相對人洪福培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978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0/2100〕=5,978】 相對人洪根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978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0/2100〕=5,978】 相對人洪炳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978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0/2100〕=5,978】 相對人蔡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79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21/2100〕=1,793】 相對人趙蔡媽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956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2/30〕=11,956】 相對人張鶴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8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40〕=4,483】 相對人張鶴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8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40〕=4,483】 相對人張鶴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8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40〕=4,483】 相對人張威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8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40〕=4,483】 相對人蔡淑貞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8,40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431/4200〕=18,403】 相對人蔡妏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587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42/2100〕=3,587】 相對人蔡水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99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40/12600〕=1,993】 相對人蔡秋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245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350/50400〕=1,245】 相對人蔡鴻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49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0/50400〕=249】 相對人蔡萩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49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0/50400〕=249】 相對人蔡靜文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49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0/50400〕=249】 相對人蔡喜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98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7/2100〕=598】 相對人蔡沛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993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40/12600〕=1,993】 相對人蔡瑋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99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450〕=399】 相對人蔡瑋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99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450〕=399】 相對人蔡瑋庭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99元。 【計算式:〔(17,731+50,000+94,400+7,400+7,395+2,409)1/450〕=399】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9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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