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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1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聲請人
科騰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銘
相對人
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家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為聲請返還提存物,依法通知催告相對人是否行使權利事宜,乃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竹北中山郵局存證號碼000064號存證信函一件、退回通知之信封一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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