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科騰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李培銘、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錢家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科騰密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銘 相 對 人 德泰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家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為聲請返還提存物,依法通知催告相對人是否行使權利事宜,乃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竹北中山郵局存證號碼000064號存證信函一件、退回通知之信封一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