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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6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複代理人
吳胤如律師
被告
永順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君煥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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