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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2號

確認專利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朝宇
參加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參加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被告
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平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漏附應補正如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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