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李世光、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施崇棠、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金河、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基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朝宇 參 加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參 加 人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金河 被 告 方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平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複代理人 邱亮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漏附應補正如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