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3號
- 原告
- 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見駱
- 訴訟代理人
- 陳又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任君逸律師
- 被告
- 周偉權
- 訴訟代理人
- 程光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連思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義群律師
- 被告
- 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
- 法定代理人
- 邱新智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邱新智、新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仕訪律師
- 複代理人
- 簡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智字第3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朱浩筠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3月22日智院駿110技協4字第1110001146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