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5號
- 原告
- 華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瑞粲
- 訴訟代理人
- 蔡甫欣律師
- 被告
- 夏智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晉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常家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及商業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