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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智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華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瑞粲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告
夏智宏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簡妥芸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智字第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簡妥芸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及商業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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