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明泰科技文化教育基金會、黃文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明泰科技文化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10年2月2日召開110年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通過聲請人與財團法人明泰文化教育基金會(下稱明泰文教基金會)合併之決議,並依財團法人法第34條修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並經新竹市政府核定准予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110年5月27日府教社字第1100086611號函、財團法人合併申請書、財團法人合併契約書、聲請人及明泰文教基金會合併前捐助章程、合併後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法人登記登書、明泰文教基金會函、財產清冊、新竹 縣政府府教社字第1103711474號函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三條之修正後內容(其餘章程條文未變更),該條係修正捐助財產總額,核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修正後條文 條正前條文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由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助。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105、106年分別接受壹佰萬及貳佰萬元捐贈,以及110年與明泰文化教育基金會合併接受捐贈伍佰萬元,因而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壹千萬元整。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由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105、106年分別接受壹佰萬及貳佰萬元捐贈,目前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