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3號
- 原告
- 黃兆偉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華律師
- 被告
- 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士嵐
- 被告
- 劉天迪
- 被告
- 簡宏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捷貿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證1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