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兆偉、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3號 原 告 黃兆偉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士嵐 被 告 劉天迪 簡宏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捷貿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證1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