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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黃兆偉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告
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林士嵐
被告
劉天迪
被告
簡宏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捷貿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捷貿德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原證1該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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