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甘子明
- 代理人
- 楊若谷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7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11月9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五、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內容須包含受
扶養親屬(林莉芸、林淑芬)。
六、請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母親、姐姐扶養費用之數額分別為何、
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扶養母親之事由、姐姐林淑芬有何不
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有受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家族系統表、母
親及姐姐之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108及109年度綜合
所得稅清單。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八、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
,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4月至10月份之薪資單,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
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十、聲請人原先任職之台灣三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所
得尚有7萬元,惟目前於於捷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
得僅3萬,請說明自台灣三菱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
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並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十二、提出與大同當鋪、億鑫當鋪之借貸契約或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另聲請人陳報車牌號碼000-
0000、ENA-2329之車輛已至當鋪點當、質押,請說明聲請
人與當鋪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仍存續?如是,請提出更
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十三、請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並陳報民間債權人高雄代
書、板橋代書、范孟宗、羅烈和、陳文生、林志忠、黃健
翔、林仁恭等人之最新送達地址、補正其債權金額及提出
借貸契約、借據、執行名義或相關借貸證明文件(需含有
立約雙方簽章)。
十四、請說明債權人清冊中之創鉅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有擔保債權之擔保品為何?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
證明(如行照等)。
十五、請陳報繫屬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六、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七、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