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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汭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第一庭法官 楊明箴

附 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6,8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5年內是否曾擔任壹佰玖飲食店、合家緣商行負責人,如是,請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5年內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非原始保險契約書,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九、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聲請人母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十、說明聲請人於108年1月至109年12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9年11月至4月份之薪資明細表及在職證明書。

十一、提出與民間債權人借貸契約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需含有立約雙方簽章)。

十二、請陳報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中華電信之電信費用債權數額,並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三、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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