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詹美姿
- 代理人
- 陳慶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4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0年4月27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補繳應預納之郵務送達費用3,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
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名下機車行車
執照影本。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名下保險保單每
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
保單價值試算表。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
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108年4月至110年3月間及目前任職工作之地
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
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9年10
月份迄今之薪資明細表及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
九、請說明聲請人執行業務所得(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來源
、實際經營人及地點為何、聲請人目前有無從事公益彩券銷
售業務,如有,請詳述銷售期間及營收狀況?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十、聲請人陳稱有精神方面疾病,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
收據。
十一、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曾向本院
陳報將其對聲請人之電信費用債權讓與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另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
陳報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其電信費用債權讓
與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
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