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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佳惠

聲請人
冠霖生活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傑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破產法第62條所明定。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文規定,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聲請人雖主張其因經營不善,資金運轉不靈,已達不能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情,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裁定命補正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雖經聲請人於110年6月28日具狀補正,惟觀之聲請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擁有坐落新竹市○○路000號9樓之1房地,及邁思3合一沐浴用品300箱、酵素790瓶,安利保養品300組、悅柔保養品640瓶等情,然所提邁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上僅記載「保養品一批」,並無沐浴用品300箱、酵素790瓶、安利保養品300組等品名,另所提悅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並未達 價值384萬元,應認其檢附聲請破產宣告依法應檢具之資料未詳,茲命其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
一、新竹市○○路000號9樓之1房地附近實價登錄交易資料。
二、聲請人前支付邁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悅柔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貨品貨款之證明資料,如係簽發支票付款,請提出支
    票存款帳戶自108年間起迄今之存款往來帳目明細資料,如
    係匯款支付貨款,則請提出自108 年間起迄今之活期存款存
    摺帳目資料。
三、聲請人目前有無如期支付債權人中租廸和股份有限公司房地
    貸款?並請提出自109年3月間起迄今繳付房貸之存款帳目資
    資料。
四、邁思3合一沐浴用品300箱價值576萬元,每組具體單價計算
    資料。
五、邁思酵素790瓶價值332萬元,每瓶價值4203元之證明資料。
六、安利保養品300組價值630萬元之證明資料。
七、藍芽追蹤器31組價值108,500元之證明資料。
八、悅柔保養品640罐價值384萬元之證明資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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