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冠霖生活資訊有限公司、謝俊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冠霖生活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傑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破產法第62條所明定。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文規定,而破產事件性質 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聲請人雖主張其因經營不善,資金運轉不靈,已達不能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情,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裁定命補正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雖經聲請人於110 年6月28日具狀補正,惟觀之聲請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上 記載聲請人擁有坐落新竹市○○路000號9樓之1房地,及邁思3 合一沐浴用品300箱、酵素790瓶,安利保養品300組、悅柔 保養品640瓶等情,然所提邁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 上僅記載「保養品一批」,並無沐浴用品300箱、酵素790瓶、安利保養品300組等品名,另所提悅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統一發票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並未達 價值384萬元,應認其檢附聲請破產宣告依法應檢具之資料 未詳,茲命其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 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件: 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 一、新竹市○○路000號9樓之1房地附近實價登錄交易資料。 二、聲請人前支付邁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悅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品貨款之證明資料,如係簽發支票付款,請提出支票存款帳戶自108年間起迄今之存款往來帳目明細資料,如 係匯款支付貨款,則請提出自108 年間起迄今之活期存款存摺帳目資料。 三、聲請人目前有無如期支付債權人中租廸和股份有限公司房地貸款?並請提出自109年3月間起迄今繳付房貸之存款帳目資資料。 四、邁思3合一沐浴用品300箱價值576萬元,每組具體單價計算 資料。 五、邁思酵素790瓶價值332萬元,每瓶價值4203元之證明資料。六、安利保養品300組價值630萬元之證明資料。 七、藍芽追蹤器31組價值108,500元之證明資料。 八、悅柔保養品640罐價值384萬元之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