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
- 原告
- 區天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77,64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64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