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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李珮瑜

  • 當事人
    區天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區天頤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77,64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7,64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之規定,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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