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 原告
- 邱柚寧
- 訴訟代理人
- 盛枝芬侓師
- 被告
-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倫
- 訴訟代理人
- 楊孝忠
姚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姚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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