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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黃致毅

  • 當事人
    邱祐緯(原名:邱柚寧)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邱祐緯(原名邱柚寧)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侓師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楊孝忠 姚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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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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