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邱祐緯(原名:邱柚寧)、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陳德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邱祐緯(原名邱柚寧)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侓師 被 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楊孝忠 姚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