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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邱祐緯(原名邱柚寧)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侓師
被告
柑仔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訴訟代理人
楊孝忠

姚心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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