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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馮偉成

  • 原告
    鍾國維
  • 被告
    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國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如下:1,500×1/3=500)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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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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