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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邱玉汝

上訴人
即原告
鍾國維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如下:1,500×1/3=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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