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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小專調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汪銘欽

聲請人
趙亞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筑野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㈠提出相對人筑野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謝國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聲請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3款、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提出相對人筑野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謝國榮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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