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災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日齊有限公司、謝文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凱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健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5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