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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字第7號

給付職災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邱玉汝

上訴人
即被告
日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凱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健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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