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2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汪銘欽

聲請人
陳易萍
相對人
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6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惟聲請人於聲請狀未載明正確之相對人法人名稱,且未就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繕本或影本(僅提出聲請狀繕本1份)。嗣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正確之相對人法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聲請書狀、補正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及更正裁定已分別於110年2月8日、110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雖於110年2月10日提出補正狀記載相對人法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惟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聲請書狀、補正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僅提出補正狀1份,未提出補正狀繕本或影本;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則僅提出2份),顯然調解之聲請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