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2號
- 聲請人
- 陳易萍
- 相對人
- 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6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惟聲請人於聲請狀未載明正確之相對人法人名稱,且未就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繕本或影本(僅提出聲請狀繕本1份)。嗣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正確之相對人法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聲請書狀、補正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及更正裁定已分別於110年2月8日、110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雖於110年2月10日提出補正狀記載相對人法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惟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聲請書狀、補正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僅提出補正狀1份,未提出補正狀繕本或影本;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則僅提出2份),顯然調解之聲請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