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易萍、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曾文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易萍 相 對 人 奕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 請書狀。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6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惟聲請人於聲請狀未載明正確之相對人法人名稱,且未就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繕本或影本(僅提出聲請狀繕本1份)。嗣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應於3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正確之相對人法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補正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聲請書狀、補正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聲請,該裁定及更正裁定已分別於110年2月8日、110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聲請人雖於110年2月10日提出補正狀記載相對人法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惟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三人)提出聲請書狀、補正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僅提出補正狀1份,未提出補正狀繕本或影本;附屬文件繕本或 影本則僅提出2份),顯然調解之聲請不合法,爰以裁定駁 回之。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