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小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昌禾世界島社區管理委員會、何俊岳、郁緁企業有限公司、魏宏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小字第74號 原 告 昌禾世界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俊岳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郁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第貳、四點綜上所陳欄應補充「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據上論結欄應補充「第436條之23、第392條第2 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