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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簡字第37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汪銘欽

原告
天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為
被告
羅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羅君(按「君」為稱呼,非名字)之姓名,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應3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羅君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羅君之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雖以陳報狀提出羅烈淵、羅芳弘最新戶籍謄本,然逾期迄未「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羅君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無法確認原告提出之羅烈淵、羅芳弘最新戶籍謄本所載之羅烈淵、羅芳弘是否為被告,或何者為被告,亦應認未補正記載確認起訴狀上被告羅君之姓名,而無法確認起訴之對象,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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