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姜振民、兆越股份有限公司、陳玉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順康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振民 被上訴人 兆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聰 訴訟代理人 劉得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本院竹東簡易庭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之上訴事實及法律依據,除與原審相同茲予引用外,另補稱: (一)出貨單編號Z0000000000、Z0000000000ToyotaTacoma防彈帷幕底板,上訴人事前有提供壓花鋁板樣品供被上訴人參考,但被上訴人所提供之壓花鋁板除有壓花花紋與上訴人所提供壓花鋁板樣品不同外且材質太軟,上訴人詢問被上訴人3次壓花鋁板材質番號,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交車給客 戶後才告知所提供壓花鋁板材質番號是為5052 0料,這意指壓花鋁板是未經熱出理之軟料,因上開問題造成Z0000000000中焊接板變形而卡住下方樓梯,抽出下方樓梯時因 規格齟齬而直接掉出。故被上訴人另交付Z0000000000中 焊接板作為更換,上訴人因此必須在壓花鋁板上橫向加多根鐵條後再鋪一層木心板補強ToyotaTacoma防彈帷幕底板以解決問題。 (二)又出貨單編號Z0000000000(FordRanger帷幕):業主係將舊有車輛翻新更換防彈板,亦即該客戶所提供財產,上訴人無權修改車體且車體也無修改之處(車輛孔位都已經固定),被上訴人交付帷幕理應與車輛既有之孔位相應配合,如帷幕沒有任何補救作為都推諉是車輛的問題。又上訴人已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帷幕品質不良部分要求退換貨,孔徑已經太大如再以挖大方式補救實與常理不符。且被上訴人如有確認圖面為何,被上訴人理應能提出上訴人在圖面簽名確認之書面證據。 (三)再者,出貨單編號Z0000000000(講桌)上訴人提供外觀尺寸圖,被上訴人再繪製作加工圖面,並應依CNS(國家標準)公差表相關規範執行,惟被上訴人前後打樣3次皆不合 格,且被上訴人如有確認圖面為何,被上訴人理應能提出上訴人在圖面簽名確認之書面證據。講桌3台是被上訴人 承製第二筆訂單,且該講桌規格錯誤,因插防彈板部分尺寸太小導致防彈纖維板無法插入,上訴人必須切割防彈纖維板方能解決防彈纖維板無法插入問題等語。 (四)上訴聲明:1、原判決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在第一審之訴駁回。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及法律依據,除與原審相同茲予引用外,另補稱: (一)被上訴人係按上訴人交付之圖樣或樣品製造鈑金件等成品 交付上訴人收受,又因上訴人交付之圖面有時並未很清楚 ,須由被上訴人公司工程師做一些修補及規劃,並與上訴 人確認圖面後才製作成品,被上訴人即在交貨完成後1個月內告知上訴人價格,與上訴人進行議價後製作出貨單,嗣 被上訴人會計每月即會按出貨單金額開立發票寄給上訴人 ,並經上訴人全數申報被上訴人交付之發票,均無反應價 格或內容不對。另被上訴人所製作、交付之物品均符合兩 造之約定,並無上訴人所指摘之瑕疵或債務不履行情事, 詎上訴人均未給付被上訴人分文款項,被上訴人有與上訴 人聯絡如認製造之成品有問題,請其退還成品或發票予被 上訴人,惟上訴人均未退還,亦不付被上訴人款項,被上 訴人始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積欠上訴人之 款項等語。 (二)並聲明:1、上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 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 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經查,兩造在本院審理時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均與在原審 提出者相同,依上開法條規定,自得引用第一審判決關於 事實之記載。而本院對此部分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 律上之意見,亦與第一審判決理由相同,爰亦引用第一審 判決關於理由之記載。以下僅就兩造在第二審提出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加以判斷。 (二)又上訴人雖主張出貨單編號Z0000000000、Z0000000000ToyotaTacoma防彈帷幕底板,上訴人事前有提供壓花鋁板樣品供被上訴人參考,但被上訴人所提供之壓花鋁板除有壓花 花紋與上訴人所提供壓花鋁板樣品不同外,且材質太軟, 使用未經熱出理之軟料,因上開問題造成Z0000000000中焊接板變形而卡住下方樓梯,抽出下方樓梯時因規格齟齬而 直接掉出,故被上訴人另交付Z0000000000中焊接板作為更換云云,惟為被上訴人否認,經查: 1、被上訴人製作出貨單編號Z0000000000之品名為AL花板、客戶圖號為FDA-01-42,又單據編號Z0000000000品名為FDA-01-43,客戶圖號為FDA-01-43(詳原審卷第189頁),係上訴 人於108年8月3日將客戶圖號FDA-01-42及FDA-01-43之圖樣以電子郵件傳送被上訴人後,由被上訴人按圖製作交付成 品予上訴人,有兩造往來電子郵件及圖面、出貨單在卷可 憑(見原審卷第183-189頁),觀之上訴人傳送上開二圖號零件名稱記載為:花紋鋁板一、花紋鋁板二,材質為花紋 鋁板5052以上t=3.0mm,且被上訴人提出上開鋁材原物料進貨廠商送貨單(詳原審卷第161頁)上亦記載品名為5052鋁片,則5052鋁合金的元素為鎂,具有良好的成形加工性能、 抗蝕性、焊接性,中等強度,用於製造飛機油箱、油管、 以及交通車輛、船舶的鈑金件等,即難認被上訴人使用5052材質製作花紋鋁板有何強度不足之瑕疵情形存在。 2、至出貨單據號碼Z0000000000○件名稱為中焊接板,依圖面所 示規格為534mm×50.8mm、摺邊為10mm,折成ㄇ型(見原審卷 第191-195頁),而出貨單據編號Z0000000000物品(見原 審卷第201頁)雖同為中焊接板,然規格為900×50×9.5,與上開出貨單據號碼Z0000000000○件規格顯然不同,自與一般交付規格相近之物以補正瑕疵之常情有悖。則上訴人主 張出貨單據編號Z0000000000係因花紋鋁板瑕疵導致單據號碼Z0000000000○件中焊接板斷裂,改由被上訴人公司交付單據編號Z0000000000中焊接板補正瑕疵云云,顯有疑義。3、至上訴人雖提出網路報導記載「…,維安人員示範候選人登 車程序時,防彈掃街車出現登車梯推不回去的狀況,…」乙 節(見原審卷第63頁),然報導中所出現之情形究係屬人員 操作疏失或組裝或零件瑕疵等原因所造成俱有可能存在, 觀之上訴人提出防彈帷幕底座之照片(詳原審卷第99頁、第317頁至第321頁),可知中焊接板係位在壓花鋁板下方之橫樑,二者間既屬不同構件,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交付出 貨單編號Z0000000000、Z0000000000ToyotaTacoma防彈帷 幕底座之花紋鋁板材質強度不足、規格不符,導致Z0000000000中焊接板變形而卡住下方樓梯,抽出下方樓梯時因規 格齟齬而直接掉出云云,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即難僅據上 訴人片面所述,採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三)再者,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製作出貨單編號Z0000000000,品名FordRanger帷幕孔徑規格錯誤(應交付6mm孔徑卻交付10mm孔徑),導致該帷幕無法安裝在防彈車上,被上訴 人無法交付規格正確之帷幕,上訴人已以電子郵件方式通 知帷幕品質不良部分要求退換貨等情,亦為被上訴人否認 ,經查: 1、證人劉偉成於原審證稱:伊為被上訴人公司廠長,上訴人公 司法定代理人直接打電話給伊說有東西要製作,他會傳圖 面到我們公司的信箱,收到後會與上訴人確認裡面的尺寸 及細項,之後我們就會安排下去製作,確認的方式有時是 口頭告知,有時是郵件往來。如果有圖面我們就是按圖施 作。像帷幕鈑金上訴人是提供樣品,因為上訴人提供樣品 到實際裝車的尺寸有誤差,當時有2台車,2台車尺寸都不 一樣,所以導致無法裝上去。如原審卷第281頁上方灰綠色部分是被上訴人公司製作的,下方藍色是上訴人要安裝的 貨車,貨車上本來就有2個孔位,上訴人提供的樣品與2台 車的孔位都不一樣。王武雄到現場排除困難時與上訴人法 定代理人談用擴孔的方式讓它裝上去,這是經過上訴人法 定代理人同意才施作。現場解決後上訴人沒有說要退貨, 也沒有收到退貨的東西。原審卷第65頁電子郵件內容,就 是剛才所講的帷幕鈑金。當時伊收到郵件時搞不懂他在說 什麼,所以伊與王武雄一起到現場去做確認。原審卷第223-233頁就是伊所講的帷幕鈑金。上訴人提供樣品,所以下 方伊有註記繪圖完成後要請客戶確認圖面,沒有問題才下 去施作。圖面就是後附的圖面,上訴人直接來和被上訴人 的工程師徐得志討論,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就圖面於製作前 有確認過,製作後樣品也有到現場確認等語(見原審卷第260頁、第262頁、第264-265頁、第268頁、第270頁)。2、又證人王武雄亦於原審證稱:伊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擔任焊 接、組裝、技術指導人員。伊有接到公司通知說要安裝帷 幕鈑金,劉偉成通知伊說現場組裝有問題,要伊帶工具去 看看,順便安裝。伊帶著圖面到現場,發現我們做的貨物 和圖面是一樣的,車體孔位已經挖好,但合不起來。車體 是新做的,何人做的伊不知道。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有 在現場,他說為什麼沒有辦法合配、鎖不起來。伊拿圖和 尺去量,發現車體每處的孔位都不一樣,他當時說不管, 就是要想辦法把車體孔挖大可以合起來,就不關伊的事等 語(見原審卷第271-275頁)。 3、從而,被上訴人所製作之帷幕鈑金既係由上訴人提供樣品供 被上訴人製圖後,經上訴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確認無誤再行 製作成品交付上訴人收受,應認被上訴人所製作交付之物 品係符合兩造之約定,並無上訴人所指摘之瑕疵或債務不 履行之情事。此參上訴人提出其承包國家安全局發包客貨 兩用警備車防彈玻璃帷幕案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記載上訴人 於108年10月8日完成履約,並經主驗人檢視規格、數量及 相關文件與契約內容相符,惟上訴人因履約逾期11日被處 逾期違約金37,400元(見原審卷第107頁),則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所交付之帷幕有瑕疵云云,亦與實情不符,要難採 信。 (四)末查,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出貨單編號Z0000000000,品名講桌規格錯誤,因插防彈板部分尺寸太小導致防彈纖維 板無法插入,上訴人必須切割防彈纖維板方能解決防彈纖 維板無法插入問題云云,亦為被上訴人否認,觀之上訴人 寄發予被上訴人製作講桌之圖面已記載講桌之規格尺寸 ( 見原審卷第239頁至第255頁),如被上訴人未按圖製作講桌,衡之一般社會常情,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應可輕易查悉, 並主張拒絕受領,而無親自在被上訴人交付講桌3張,每張單價25,000元之出貨單上簽收之理,此有上訴人收受講桌 之出貨單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233頁),足見上訴人上開所述,亦難採信。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交付標的物規格錯誤, 有重大瑕疵,致使上訴人額外支出瑕疵修補費用,且瑕疵 結果損害業已超過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故上訴人得不付 被上訴人本件款項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要難採信。 況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 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 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 定,不適用之。」,則上訴人如認被上訴人交付之防彈玻 璃帷幕鈑金件有瑕疵,揆之上開規定,亦係定期請求被上 訴人進行修復,並於被上訴人不於期限內修補時,方得自 行修補,並向被上訴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是以, 上訴人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曾定期催告被上訴人就本件物品 之瑕疵進行修復,惟遭被上訴人拒絕修補之證據資料,即 難認上訴人得執此主張拒付本件承攬報酬。從而,被上訴 人主張上訴人自108年7月起至109年1月間多次向被上訴人 訂製防彈玻璃帷幕底座等鈑金件用品,經被上訴人交付成 品,及開立出貨單、發票予上訴人,經上訴人簽收及申報 被上訴人交付之發票後,却未給付被上訴人任何款項,被 上訴人為此依據買賣及承攬等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本件承攬之報酬及買賣價金合計269,77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 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