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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號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詮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宜庭
相對人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所為之函(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函(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旨欄中關於「…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6號假扣押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16號假處分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函(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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