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建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胡瓊心、鼎藏光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洪彩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 告 建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瓊心 被 告 鼎藏光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彩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萬7,280元, 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