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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詠晶

原 告
建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瓊心
被 告
鼎藏光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彩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萬7,28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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