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3號
- 原 告
- 建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瓊心
- 被 告
- 鼎藏光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彩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萬7,280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