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郭益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台灣一一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曾聲請對被告幸福堂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參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