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曾智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曾智雄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盛生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