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林文星
- 原告洪村騫、洪村山
- 被告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洪村騫 洪村山 共同訴訟代 林則奘律師 理 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九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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