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維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關帝一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駿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