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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陳麗芬

  • 當事人
    陳文漢秀龍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陳文漢 被 告 秀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淞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龍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玖仟肆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其餘訴之聲明第三、四項,另待核定後,通知補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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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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