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萬豐興業有限公司、徐志剛、晏鑫太陽能光電有限公司、徐子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萬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志剛 被 告 晏鑫太陽能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7,433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