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4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正寰
- 代理人
-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淵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