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正寰、許昶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代 理 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泰水電股份有限公司、林明淵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 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