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孟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郭明昌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陸萬零伍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國聖